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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約
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偪)近或駐扎,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二、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持簡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駐扎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勛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國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并照本約第三款所定,日本國軍隊一律撤回之時,該地方內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所屬公物件,永遠交還中國。因此下之關條約第三款,并擬訂立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將庫平銀三千萬兩,迨于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中國將本約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庫平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是日起,五個月以內,日本國軍隊從該交還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中國約,日本國軍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飭有司不得擱為逮系。
第五款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對無偽,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譯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六款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土。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扎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勛一等男爵林董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訂于北京
三、
一、中西水陸文武各官,須開明職銜姓氏,西人須開明目名姓名,其文案書職及兵勇人等,須開一總數,以便分別遣還中國。
二、中西水陸文武官員,須各立誓,現時不再預問戰事。
三、劉公島一切器械,應聚集一處,另開清折,注明何物在何處,島中兵士,由珠島日兵護送登岸,威海各東兵,自2月14日(西歷)5點鐘至15日午正止,陸續遣歸。
四、請牛道臺代承交付兵艦炮臺之任;惟須于15日正午以前將艦中軍器,臺上炮位,開一清賬,交入日艦,不可遺漏—件。
五、中國中西水陸各官弁,許于15日正午以后,乘康濟輪船,照第十款所載,開返華界。
六、中酉各官之私物,凡可以移動者,悉許隨帶以去;惟軍器則不論公私,必須交出,或日官欲加以搜查,亦無不可。
七、向居劉公島華人,應勸令安分營生,不必畏懼逃竄。
八、日官之應登劉公島收取各物者,自i6日9點鐘為始,若伊東提督欲求其速,可先令兵船入港內等待,彼時中西各宮,仍可安居本船,俟至16b9點鐘為止,一律遷出,其在船之水師水手人等,愿由威海遵陸而歸,可聽其便,其送出之期,則與各兵一律從15日正午為始。
九、凡有老幼婦女之流,欲離劉公島者,可自乘中國海船,從15日正午以后,任便遷去;但日本水師官弁,可在口門內稽查。
十、丁軍門等各官靈樞,可從16日正午為始,或遲至23日正午以前,任便登康濟兵船離島而去。伊東提督又許康濟不在收降之列,即由牛道臺代用,以供北洋海軍及威海陸路各官,乘坐回華,此緣深敬丁軍門盡忠報國起見;惟此船未離劉公島之前,日本水師官來拆卸改換,以別于炮船之式。
十一、此約既定.戰事即屬已畢;惟陸路若欲重戰,日艦必仍開炮,此約即作廢紙。
中國永遠也不該忘記的事情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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