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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平等
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臘人,獲得了解放,也遇到了難題。
難題就是如何處理人際關系。
這在氏族社會是不成問題的。血緣,最天然、最真實、最溫情也最和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婦隨,不就是中國人一貫追求也曾經行之有效的主張嗎?然而此刻的希臘人,卻成了宙斯式的“弒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殺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們,又靠什么來組成社會,結為群體,不至于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亂?
契約。
用契約管理社會,在希臘人那里絲毫都不奇怪。作為商業民族,他們早就意識到處理事務和關系,物比人好。這個“物”,就是貨幣和契約。貨幣,干凈利索;契約,人我兩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價付款,就相安無事。而且,由于它對簽約各方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人類歷史上第一種平等產生了——契約面前人人平等。
這樣一種好東西,當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說,用來制定研究問題討論問題的方法和規則。這些方法和規則,比如邏輯,是人與自然的約法,也是人與人的約法。其中,不證自明的叫“公理”,推導的過程叫“推理”,推導出來的叫“定理”,最后的結論叫“真理”。某個結論是不是真理,不歸張三說了算,也不歸李四說了算,要看是否符合約定的一系列“理”。對誰,都一樣。
科學誕生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契約既然可以用于自然,就更可以用于社會。社會的契約就是法律。只不過,它不像商業合同那樣一對一地簽,而是全體公民一起約定。由于它是關于社會問題的,所以叫“社會契約”;由于它是全體公民簽訂的,所以叫“全民公約”。所謂“全民公約”,就是每個人跟其他人都互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統治自己”。這樣一種簽約,當然更必須遵守,立法者和執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斃,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榮和成功。
法治誕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這里面有問題。
契約面前人人平等,是沒問題的。因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權利對等。談不攏,可以不簽;有情況,可以修改;執行不了,可以認賠毀約。總之,契約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雙方商量就行。
法律也可以這樣嗎?
難。全體公民一起來立約,不可能條條款款都意見相同。如果左也談不攏右也談不攏,又怎么辦?就不要法律了?
當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兩個約定。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尋找“最大公約數”,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說,不能殺人,不能放火,不能搶劫,不能盜竊,不能強奸,不能私入民宅。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寫進法律。這就是“法治原則”。第二,如果連最大公約數也找不到,那么對不起,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民主原則”。
顯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孿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線。更高的要求,比如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助人為樂等等,法律就管不著了,只能靠道德。這就導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簽約。只不過,這一回他們是跟上帝簽的,合同的內容是——上帝承諾:好人上天堂,壞人下地獄。
宗教誕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這次簽約希臘人并不在場。他們那一頁,已被歷史翻了過去。